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提交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特殊机制与政策的决议草案

5月15日上午,国会听取了《关于发展民营经济机制与政策的国会决议(草案)》的呈文和审查报告。
越南财政部长阮文胜发表《关于发展民营经济机制与政策的国会决议(草案)》的呈文。
越南财政部长阮文胜发表《关于发展民营经济机制与政策的国会决议(草案)》的呈文。

5月15日上午,国会听取了《关于发展民营经济机制与政策的国会决议(草案)》的呈文和审查报告。

越南财政部长阮文胜在宣读草案时指出,越共中央第68号决议明确将民营经济定位为国家经济最重要的驱动力之一,并要求政府党组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特殊机制和政策,提交国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落实越共十三大和第68号决议提出的目标,顺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制定该项国会特别决议已成为一项紧迫而必要的任务。

据介绍,该草案提出的任务和措施共分为三个主要类别,旨在将第68号决议内容具体化、制度化。草案聚焦一系列内容明确、亟待解决、对民营经济信心与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深远的问题,这些问题尚未被现行法律覆盖或需作出修改补充,且属于国会职权范围内,同时不涉及本次立法计划中已列入的法律范畴。

会议全景。

会议全景。

草案共设五大政策方向,分别为:改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获取土地资源和经营场地;提供财政、信贷及政府采购支持;支持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和人才培养;促进中大型及领军企业发展。

在审查过程中,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对草案的必要性及其政治、法律和现实依据表示认同,支持该草案按简化程序审议和通过。

关于支持企业进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及科技孵化园等问题,审查机构建议进一步完善草案第7条第4款的规定,防止“特权机制”与政策寻租,避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负担。同时,建议明确投资方的补偿机制,以保证规定的可行性,并与土地租赁支付方式相匹配。

审查机构还指出,为确保利率支持政策取得实效,应借鉴2022年第43号国会决议的实施经验,明确贷款对象的界定标准,并严格落实草案第5条及第68号决议中的监督检查原则,确保国家机关和商业银行依法自主决策并承担责任。

此外,审查机构强调,由于该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即生效,建议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尽快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指导文件,确保第68号决议制度化的全面性、同步性和一致性,提升立法质量与可操作性,避免“特权”机制与政策寻租。同时,应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强化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执行力,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完)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