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愿望与监督委员会的任务与权限

根据2025年2月18日第十五届国会第178号决议《关于国会各机关组织的决议》;2025年2月18日第十五届国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决议《关于民族委员会、国会各委员会、人民愿望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权限及组织结构的决议》,人民愿望和监督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和权限如下:

人民愿望与监督委员会的任务与权限

1. 审查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投票、基层民主实施、接待公民、处理公民投诉、举报、建议、反映,以及监督活动和其他由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交付、或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令、决议、报告、项目、方案等。

2. 主持审查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关于落实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题监督和质询决议的报告。

3. 监督宪法、法律、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法令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政府、各部、部级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在本委员会负责领域内的活动;主持监督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各机关收到的公民投诉、举报、建议、反映的处理情况。

5. 监督政府、政府总理、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审计署署长在本委员会负责领域内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 就国会监督活动的组织和效率提升、公民投诉、举报、建议、反映的处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有关相关机关组织与活动及其他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建议。

7. 向国会提交本委员会负责领域的法律、决议草案,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法令、决议草案。

8. 执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其他任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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