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组织筹备、召集并主持国会会议;
2. 就国会授权的事项颁布法令;对宪法、法律、法令进行解释;
3. 监督宪法、法律、国会决议、法令、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及其他由国会设立机构的活动;
4. 暂停执行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国会决议的文件,并提交国会在最近一次会议上决定是否废止该文件;废止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违反国会常务委员会法令、决议的文件;
5. 指导、协调、统筹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的活动;指导并保障国会代表的活动条件;
6. 向国会提议选举、免职、罢免国家主席、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民族委员会主席、国会各委员会主任、国家选举委员会主席、国家总审计长;
7. 监督和指导各级人民议会的活动;废止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违反宪法、法律及上级国家机关文件的决议;在人民议会严重损害人民利益时,解散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
8. 决定设立、撤销、合并、分立、调整省、中央直辖市以下行政单位的行政区划;
9. 在国会无法召开会议时,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并在最近一次国会会议上报告国会决定;
10.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在全国或各地方宣布、解除紧急状态;
11. 执行国会的对外关系事务;
12. 批准关于任命、免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提议;
13. 按照国会决定组织全民公投。(完)